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教教制建设,促进宫观管理,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和《中国道教协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方丈、住持是指道教宫观执事的最高教职称谓,全真派称方丈,正一派称住持。
第三条 方丈、住持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爱国爱教,遵纪守法;
(二)品行端正,戒行精严,办事公道,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;
(三)熟悉道教经典,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;
(四)出家、入道十五年以上;
(五)方丈须受满初真、中极、天仙三坛大戒,住持须经授箓、领受法职、盟证道位。
第四条 方丈、住持的主要职责:
(一)组织开展教务活动,主持宫观事务;
(二)弘扬道法,纯正道风,引导道教徒提高自身素质;
(三)贯彻执行宫观规章制度,加强宫观管理,搞好宫观自养,
(四)负责保护好宫观文物和建筑设施,维护宫观周围环境;
(五)依法维护常住和宫观的合法权益,
(六)引导宫观积极从事公益慈善事业,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。
第五条 宫观礼请方丈、住持应坚持民主协商、选贤任能的原则,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(一)由该宫观管理委员会提出人选,提交常住民主评议:
(二)人选经常住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的,由宫观管理委员会报所在地道教协会;
(三)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,在该宫观张榜公示15日;
(四)公示期满未发现重大问题的,由所在地道教协会征得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(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征得中国道教协会同意)后,由该宫观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。
第六条 完成备案程序后,方可举行升座仪式。
第七条 方丈、住持经民主推选可担任所在宫观管理委员会主任。
第八条 方丈、住持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九条 方丈、住持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宫观的方丈、住持。
第十条 方丈、住持因年老体弱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,可提前退居。
第十一条 方丈、住持离职,经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并征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意见后,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。
第十二条 方丈、住持正常离职或者提前退居后,由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妥善安排。
第十三条 方丈、住持受宫观管理委员会、常住、所在地道教协会和当地信教群众的监督。方丈、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所在地道教协会给予劝诫、暂停职务的惩处。
(一)违犯道教规戒的;
(二)独断专行、拉帮结派、破坏常住团结的;
(三)违反财务管理制度,侵吞或者肆意挥霍宫观财产的;
(四)未按《宗教事务条例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;
(五)在信教群众中散布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言论的;
(六)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。
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职务的惩处。惩处决定由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,征得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(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,征得中国道教协会同意)后,由宫观管理委员会主持提交常住民主评议,获半数以上通过后,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的《关于道教宫观方丈住持任职离职的试行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(2007年9月20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通过,2008年3月4日公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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